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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25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保障学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建成区域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学校党委是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必须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全校齐抓共管。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中纪委以及江西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中心任务。学校各基层单位要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要求,切实落实好本单位在党风廉政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学校纪委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职能,积极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好执纪监督问责职责。
二、学校党委主体责任
(一)党委领导班子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党委承担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接受上级领导机关检查考核。研究决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制定并监督检查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审议并推动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每年向上级领导机关书面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2.选好用好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严把动议、考察等重点关口。实施主要领导干部岗位任期制,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个聘期。实行处、科级干部考察征求纪委意见制度,实行新提任处级干部财产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实施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倒查制。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宣读制度,逐步扩大宣读范围和报告事项范围,按比例抽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实行主要领导干部离任(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3.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实施办法,认真执行《南昌大学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干部廉洁从政、职工廉洁从业、教师廉洁从教、学生廉洁求学”的廉洁教育体系。党委中心组学习每年安排一次以上党风廉政建设内容。干部培训班安排廉政教育专题。
4.强化权力制约。坚决执行学校章程,推进依法治权、依法治校,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严格执行《南昌大学党政会议议事规则》,落实好“三重一大”制度。落实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财务、采购、基建工程的规定。落实《南昌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南昌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加强学校信息公开,实行校院财务预决算公开。建立科学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专家咨询、群众意见征求。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各单位制定权力清单并网上公开。
5.支持纪委工作。保证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支持纪委抓好执纪监督问责。全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纪检监察工作遇到的困难。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养、交流和使用。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逐步在二级党组织设立纪委或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实现监督全覆盖。
(二)党委书记责任
1.履行组织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亲自部署上级机关要求或学校决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任务,亲自过问校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亲自协调“两个责任”、“南昌大学党风廉政建设网络监督与评价系统”的落实,亲自督办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亲自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的落实。每学期主持召开两次以上党委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委会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与学校领导班子副职和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学年与校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重要部门负责人、分管(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以上廉政谈话,及时了解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3.当好廉洁自律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作风建设,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每年向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每年给领导干部和师生讲一堂以上廉政专题党课,每年在校领导班子范围宣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三)校长责任
1.履行廉政领导责任。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学校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亲自过问副校长及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职责情况,亲自推动学校基层单位权力清单的制定、公开和落实,亲自落实财务预决算公开等信息公开工作,亲自抓好学术道德建设,保障教授委员会按章行使职责。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协调解决查办案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在人员配备、工作条件、工作经费上给予重点支持。
2.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每年与学校领导班子副职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每学期与副校长、重要行政部门负责人、分管(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一次以上廉政谈话,了解其履行党风廉政责任情况,发现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督促副校长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履行好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教育、制度、监督职责。
3.当好廉洁自律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作风建设,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每年向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每年在校领导班子范围宣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四)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1.落实分管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每学期研究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分管(联系)单位权力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的落实。
2.加强日常监管。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每年与分管(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以上廉政谈话,了解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及时报告重大问题线索。
3.自觉接受监督。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作风建设,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管好亲属,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每年向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每年在校领导班子范围宣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三、学校基层单位主体责任
(一)党群部门、行政部门、业务单位、直属单位主体责任
1.党群部门、行政部门、业务单位、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责任
(1)组织领导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设有党委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具体抓落实)。领导班子副职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制定并网上公示本单位权力清单,落实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抓好职工的廉洁教育。每年在向学校提交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要点中,报告履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和下一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2)工作监管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监管责任。加强业务范围内的廉政制度建设,做好对主管业务范围内人员依法依纪依规履行职责的监管,防止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3)配合纪委工作。积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能,协助处理涉及反映本单位的来信来访,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校纪委报告本单位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等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特别重大事项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2.党群部门、行政部门、业务单位、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
(1)履行组织领导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并网上公示本单位权力清单。每年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积极配合完成“南昌大学党风廉政建设网络监督和评价系统”中要求填报和公示的内容。
(2)抓好工作监督管理。创新廉洁教育方式和载体,每学期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开展一次以上廉洁教育活动。开展本单位廉政制度建设,构建权力相互制约的工作流程,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主管业务范围内工作的监管,对本单位职工和主管业务范围内的人员依法依纪依规履行工作职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违法违纪、不良作风等行为。
(3)廉洁自律,接受监督。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每年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每年在本单位范围宣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3.党群部门、行政部门、业务单位、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1)落实分管领导责任。对分管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制定并落实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及时报告分管范围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事项。
(2)抓好分管工作监管。对分管范围内职工加强廉洁教育。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廉政制度建设。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人员依法依纪依规履行工作职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违法违纪、不良作风等行为。
(3)廉洁自律,接受监督。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每年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每年在本单位范围宣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二)各学院主体责任
1.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责任
(1)组织领导责任。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承担本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共同负责,党委(总支)书记具体抓落实。领导班子副职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制定并网上公示学院权力清单,落实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学院财务预决算在学院公开。积极配合完成“南昌大学党风廉政建设网络监督和评价系统”中要求填报和公示的内容。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每年在向学校提交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要点中,报告履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和下一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2)抓好教育和监督。开展廉洁诚信教育,每年组织本学院教职工开展一次以上学术道德与廉政警示教育活动,每年在学生中组织开展一次以上廉洁教育活动。抓好学术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发展与评价机制、学术惩戒处罚制度。对学院职工依法依纪依规履行工作职责,遵守科研经费管理等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教师师德师风和学术风气进行监督,防止出现不良作风、违法违纪等行为。
(3)强化权力制约。落实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严格执行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重大事项与财务预决算向学院职工大会报告并公示。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主要履行监管职责。开展好学院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
(4)配合纪委工作。积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能,协助处理涉及本学院的来信来访,协助查处本学院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及时向联系校领导、校纪委报告本单位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等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特别重大事项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支持学院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职责。
2.学院党委(总支)书记责任
(1)履行组织领导职责。党委(总支)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亲自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过问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亲自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和工作任务清单;亲自组织廉政警示教育活动。每学期召开一次以上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师德师风建设,每年给学院师生讲一堂以上廉政专题党课。
(2)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与学院领导班子副职,各系、所、中心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与领导班子副职,各系、所、中心负责人进行一次以上廉政谈话,发现学院职工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涉嫌违法违纪违规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校党委、校纪委报告。
(3)廉洁自律、接受监督。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每年向联系本学院校领导报告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每年在学院领导班子范围宣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3.院长责任
(1)履行廉政领导责任。院长是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积极支持和配合党委书记召开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会议。制定并网上公示学院权力清单。亲自督促班子成员和各系、所、中心负责人落实好党风廉政责任清单。抓好学院学术风气和师德师风建设。
(2)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与学院领导班子副职,各系、所、中心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加强监督,发现学院职工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要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3)廉洁自律、接受监督。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每年向联系本学院校领导报告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每年在学院领导班子范围宣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4.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1)落实分管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
(2)加强日常监管。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本单位廉政制度建设。强化业务监管,对分管范围内的人员加强廉洁教育和监督,防止出现违法违纪、不良作风等行为。
(3)自觉接受监督。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每年向学院党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每年在学院领导班子范围宣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三)其他相关单位主体责任
医学部、抚州医学院、科学技术学院、附属医院、附属中小学、后勤集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科研机构领导班子承担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副职承担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参照《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落实“两个责任”实施细则。
四、纪委监督责任
(一)校纪委监督责任
1.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向学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制度,协助党委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以责任清单形式下达到各单位及班子成员,明确责任。加强检查考核,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定期向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情况和问题。
2.强化执纪监督。加强对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促使党纪政令和党风廉政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南昌大学纪检监察监督暂行办法》和重点领域专项监督等1+N监督制度体系,加强对人、财、物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3.加强执纪问责。制定《南昌大学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严格执纪,铁面问责。对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违反八项规定,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等情况严肃问责。及时受理控告和申诉,切实保障师生的权利,树立鲜明的执纪导向,对群众举报查实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查否的,在恰当时机、一定范围通报和澄清事实,给受委屈者卸包袱、减负担,旗帜鲜明支持干事者。
4.加强信访办案。建立案件线索会商排查制度,健全案件线索发现机制。落实线索集中管理、分层督办制度。落实重要线索双报备、案件线索五类处置制度。落实校纪委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制度,落实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制度,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加强诫勉谈话工作,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发生的腐败案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落实一案双报告制度,在对案件形成调查报告同时,形成剖析报告,促进案发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二)基层纪委监督责任
基层纪委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全面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本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突出主业主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好执纪监督问责职责。协助党委制定本单位落实“两个责任”实施细则,每年向校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重要案件线索双报备、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等制度。
(三)基层党委(总支)纪检委员监督责任
基层党委(总支)纪检委员主要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落实本《实施办法》情况。协助主要领导加强廉洁教育,完善廉政制度建设。及时向校纪委报告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等党风廉政重大问题。每年底向校纪委书面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四)特聘纪检监察员监督责任
特聘纪检监察员按照学校《关于在反腐倡廉重点领域聘任纪检监察员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
五、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一)协调落实机构
学校党委主体责任具体工作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调落实,学校纪委监督责任具体工作由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协调落实,校内各单位抓好本单位责任的落实。
(二)责任落实网络监督评价
建立“南昌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网络监督与评价系统”,对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责任清单布置、过程监督、综合评价等。
(三)“三谈两述”落实责任
“三谈两述”即廉政责任谈话、任前廉政谈话、信访监督谈话和述责述廉。通过“三谈两述”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意识,强化校、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
(四)开展专项巡查
学校对各基层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行专项巡查,或是针对主体责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廉政风险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开展专项巡查,巡查结果纳入“南昌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网络监督与评价系统”。
(五)落实创新廉政制度
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特点,针对廉政风险领域建立创新性的廉政制度。纪检监察办公室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制度和逐级向下廉政谈话制度。党委组织部实施拟提任处级干部财产公示制度和落实分级分类宣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制度。人事处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计划财务处落实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制度。审计处落实领导干部任中与离任审计制度。校工会建立教代会代表询问制度。廉政研究中心发挥廉政建设研究的智库功能。
(六)责任追究
有以下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可以采用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不认真履行本《实施办法》的;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在党风廉政建设评价中排名靠后的;廉政风险防控存在明显漏洞,导致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作风建设、廉洁从政规定的;发生重大案件的;违反选人用人规定,或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存在不正之风的;对班子成员或直接管理人员犯重大错误、发生严重违纪问题,负有失教、失管、失察责任的;对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袒护或压案不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