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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问责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8-05-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增强教职员工的履职尽责意识,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学校的百年奋斗目标和高水平大学顺利完成,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问责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三条 问责主体: 学校党委、行政。
第四条 问责对象:学校各基层党组织(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内各单位、学校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教职员工(含聘用人员)。
第五条 问责方式:对学校基层党组织(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校内各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等。对教职员工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教职员工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追究责任;对党组织采用检查的方式追究责任;对单位采用责令限期整改的方式追究责任。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教职员工采用通报、诫勉的方式追究责任;对党组织采用通报的方式追究责任;对单位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追究责任。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教职员工采用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方式追究责任;对党组织采用改组的方式追究责任;对单位采用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等方式追究责任。
第六条 涉及纪律处分、涉嫌犯罪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责任划分:基层党组织(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内各单位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在问责中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政策界限,保护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教职员工。
(一)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九条 问责对象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维护党的纪律等方面不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不力。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保质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决定、决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一年内未按时保质完成所承担的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决定、决议事项超过40%的;
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不力,思想政治工作流于形式,因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到位,管理权限范围内师生员工发生违反政治纪律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会一课”等党内政治生活制度执行不力,在巡视、巡察及党建工作检查等中被发现问题突出的。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力。对教职员工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不到位,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力,被巡视、巡察等发现问题突出的;
落实学校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清单不到位,校内各单位党风廉洁建设考核连续两年排名靠后的;
对校内各单位或教职员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违纪违规问题被校纪委或上级纪委发现并查处的。
(三)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维护政治纪律不力,校内各单位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负面影响的;
维护组织纪律不力,管理权限范围中,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反党风廉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违规出国(境)、违反国家外事纪律等问题或发生上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维护廉洁纪律不力,因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到位,造成校内各单位发生腐败案件,教职员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十条 问责对象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工作决策不当或失误、执行不力、监管不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决策不当或失误。涉及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作出决策,导致教职员工不满,集体上访,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研究、不决定,或未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损害和负面影响的;
一年内,校内各单位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一次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两次以上的;
重要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广泛负面舆论影响,或造成资源严重浪费、人员伤亡、大额资金损失的。
(二)执行不力。对校长办公会会议决议,专题工作会议、学校年度工作任务,专项活动等重大任务,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保质落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一年内未按时保质完成所承担的事项超过40%的;
应由多个单位(部门)共同完成的事项,牵头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支持不配合、推诿扯皮,一年内,未按时保质完成任务一次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两次以上未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的;
对省委巡视工作或学校纪检监察、巡察、审计、专项治理以及涉及学校综合改革、作风建设等重要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提供虚假不实材料文件,无正当理由,对发现的问题不按时保质整改的。
(三)监管不严。对校内各单位的教职员工教育流于形式,工作监管不到位,导致其工作作风不良,效率低下,受到两次以上师生员工投诉并查实的;
校内各单位教职员工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受到教学事故受到处理的;
因管理不到位,造成校内各单位教职员工人员伤亡或给学校直接造成大额资金损失的。
第十一条 问责对象(主要是未担任领导职务的教职员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岗位职责或个人行为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教学方面。教师缺乏爱岗敬业精神,因教学态度不端正,本科教学授课质量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违反考试有关规定,在考试前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变相泄露考试试题的;
所指导学生出现论文造假、抄袭等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科研方面。违反科研工作规定,在科研项目管理、学术评审、科研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
滥用科研经费,课题经费管理、使用不规范,用于与课题无关的人员和事项上的;
因主观原因造成专项资金使用进度缓慢,被上级部门收回的。
(三)管理、服务方面。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个人岗位职责,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效率低下,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未能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或造一次以上并成严重后果的;
服务意识淡薄、服务态度生硬,工作时间从事非工作性质事务,无正当理由,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拖延不办、推诿,受到投诉并查实的;
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按规定和制度办事,乱作为,对工作产生损害和负面影响,或受到投诉并查实的;
涉及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重大民生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师生员工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受到师生员工投诉并查实的。
第十二条 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需要问责的情形,其他给学校教育事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启动和调查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行政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形,应当启动问责。根据不同问责情形,指定有关单位(部门)、学校基层党组织(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启动问责调查。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在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中发现应当问责的情形,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在干部、人事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发现应当问责的情形,教务处在教学管理和监督中发现应当问责的情形,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在科研管理和监督中发现应当问责的情形,学校基层党组织(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现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问责的情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具有问责建议权的单位(部门)发现应当问责的情形,填报《问责启动呈批表》启动问责。
第十五条 学校本部二级纪检监察机构在执纪监督、执纪审查中发现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教职工应当问责的情形,及时向纪检监察办公室提出启动问责的建议,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填报《问责启动呈批表》启动问责。
第十六条 不具备问责建议权的有关单位(部门)发现应当问责的问题情形,根据不同情形,及时向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报告,由相应部门填报《问责启动呈批表》启动问责。
第十七条 问责调查由学校党委、行政指定或提出问责启动建议的有关单位(部门)、学校基层党组织(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进行,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向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提出问责建议。提出问责建议时应当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问责调查时间从《问责启动呈批表》审批后开始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0日。特殊情况下,经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问责调查期间,有关基层党组织、校内各单位、教职员工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原则上不能调动。
第十九条 应当被问责的教职员工已调离学校的,调查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并将有关材料移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或单位。
第四章 问责决定
第二十条 按照学校党政会议议事规则,调查部门向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提出问责建议,经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作出问责决定前,在问责调查时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及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可以对学校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员教职员工作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诫勉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对抗问题调查处理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问题及事实真相的;
(三)出现问题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危害结果扩大,或者不总结教训、导致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
(四)对调查人、投诉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问责:
(一)在制定或者执行错误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
(二)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政策界限及有关规定可以免予问责的情形。
第五章 问责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作出问责决定的,应当制作《南昌大学问责决定书》。《南昌大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
第二十六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在15日内向被问责对象宣布并执行。涉及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问责人员受到诫勉问责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调整职务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问责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影响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问责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校党委、行政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由负责问责调查的单位(部门)受理。收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问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 受到问责的教职员工应当向基层党组织或校内各单位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或校内各单位班子会上作出深刻检查,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对问责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问责工作纳入年度落实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检查考核,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加强对问责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应当问责不进行问责的;
(二)对问责决定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三)打招呼、说情,或者违规以其他方式对问责工作施加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问责决定书应同时报送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及有关单位(部门)。受诫勉以上问责处理的,问责决定书应归入被问责者的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不影响各单位(部门)、基层党组织(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对教职员工进行教育、管理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商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直属二级法人单位如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上级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