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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院责任制落实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25

为深入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学院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确保学院切实履行职责,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责任制”,是指在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下,学院作为管理实体,在拥有更多管理权力的同时所需承担的学术责任、经济责任和政治责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是指在学校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医学部参照本办法对所属学院落实学院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学院责任制落实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院责任制落实的监督坚持“权力与责任结合、结果评价与过程督促相结合、单位考核与干部考核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是学院责任制落实责任主体,学院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学院在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下落实其所需承担的学术责任、经济责任和政治责任等情况。

第七条 监督检查学院学术责任落实情况。学院的学术责任主要指学院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所需承担的责任。

(一)监督检查学院发展定位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在学校的指导下制定了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否明晰了办学思路,是否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是否科学合理地开展了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等活动。

(二)监督检查学院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根据学校下达的目标任务和自身发展需要,完成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任务。

(三)监督检查学院学术氛围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形成了尊师重教、推崇学术创新的良好风气,营造鼓励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的学术氛围,是否营造了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

(四)监督检查学院落实教授治学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严格执行《南昌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在学院学术发展中的作用,做到学术立院、教授治学。监督检查学院是否认真听取教师对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的意见,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八条 监督检查学院经济责任落实情况。学院的经济责任主要指学院在人、财、物管理等方面所需承担的责任。

(一)监督检查学院各类资源配置优化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厉行勤俭节约办事业的原则,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没有铺张浪费。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是否优化盘活了现有人力、财力、物力资源配置。

(二)监督检查学院预算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充分发挥党政联席会议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作用,是否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合理安排支出内容的原则进行学院资金预算编制,是否有超预算和无预算支出,是否实行“全口径预算”。

(三)监督检查学院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按照《南昌大学经济责任制》要求合规行使了学校分配的经费自主管理权,是否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以有利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为目的管理经费,各项经费使用和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有效。

(四)监督检查学院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依法依规创收、理财。监督检查学院财务预决算是否向学院职工大会报告并公示。监督检查学院依法获得的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监督检查是否有截留、挤占、贪污、挪用资金,私设“小金库”等情况。

第九条 监督检查学院政治责任落实情况。学院的政治责任主要指学院在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综合治理、安全稳定等相关方面所需承担的责任。

(一)监督检查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定和决议,搞好基层党组织建设,是否做好学院教职员工思想政治教育。监督检查学院是否组织本学院教职工开展学术道德与廉政警示教育活动,是否在学生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二)监督检查学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做好讲台、讲座、论坛的管理,是否出现发表和传播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定的言论的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对教师师德师风和学术风气进行监督,是否对学院出现的不良作风、违法违纪等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三)监督检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是否贯彻执行《南昌大学学院党政工作条例(试行)》,监督检查是否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依法依规治院,执行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监督检查学院是否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是否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否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制定并网上公示学院权力清单。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充分发挥二级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监督检查学院班子成员是否在班子范围内宣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四)监督检查学院和谐稳定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做好综治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维稳工作机制运转情况以及各类责任事故预防、处置等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是否做好师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是否有重大综治维稳安全隐患。

第三章 监督的主体

第十条  学院责任制的监督主体是指在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对学院责任制落实进行监督管理的分管(联系)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巡查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组织、团体或个人。

第十一条  分管(联系)校领导,主要负责 对分管的职能部门、联系学院落实学院责任制相关责任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在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学院落实学院责任制相关责任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巡查组,主要负责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学院落实学院责任制相关责任事项进行巡查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负责在工作职能范围内参与对学院落实学院责任制相关事项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工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民主党派等,主要负责工作职能范围内对学院落实学院责任制相关责任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学院责任制相关事项、学院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履行学院责任制落实监督职责情况的再监督、再检查。

第十八条  广大师生员工,享有对学院责任制落实的监督主体、责任主体进行充分监督的权利。

第四章 监督的方式

第十九条  学院责任制落实监督主要采取沟通备查、随机抽查、专项巡查、日常检查等方式。

第二十条  沟通备查,指监督主体对需要监督的相关责任事项与学院进行沟通,了解学院责任制落实任务方案、总结、相关政策法规、工作规章制度和流程等。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指监督主体对需要监督的相关责任事项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监督检查学院责任制落实工作是否按照规定和任务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巡查,指监督主体对需要监督的相关责任事项采取专项检查的方式,全面检查学院责任制落实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日常检查,指监督主体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需要监督的相关责任事项进行常规检查,监督检查学院责任制相关责任落实情况。

第五章 监督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特别是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应将执行本办法暂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及个人年终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接受学校党政和学院师生群众评议及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监督主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及时沟通、反馈、建议、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学院整改问题、完善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院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及时向相关监督主体作出整改情况报告,并将整改情况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七条  各监督主体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移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重要参考,直接运用到南昌大学学院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考核体系。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不严格履行学院责任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单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严格问责。

第二十九条  对因学院责任制落实不力导致学院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学院院长、院党委书记本年度学校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条  对涉及违纪、违法的线索,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通过《南昌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试行)》、《南昌大学学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以及学校各类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配套实施加以落实。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