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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巡察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把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巡察作为工作基本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党中央统一领导,把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推进立德树人作为根本政治任务,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进改革、促进发展。

第三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对学校各单位(部门)党组织,重点是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部指导,巡察组具体实施,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建立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巡察工作制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巡察工作计划,听取重大巡察情况汇报,决定巡察成果运用,领导巡察工作正常开展。

成立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校党委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两办、人事处、审计处以及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建立巡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具体巡察工作安排与巡察中发现的问题,讨论巡察成果运用和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的有关重大事项等。由校纪委书记或党委组织部部长主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巡察组及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成立南昌大学巡察工作办公室。巡察工作办公室为副处级机构,接受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纪委双重领导。巡察工作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巡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成立南昌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巡察组(下称巡察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在巡察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巡察组成员分专、兼职两种,分别从退居二线和已退休的原处级干部中聘用。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九条 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紧盯各单位(部门)班子和领导干部,突出“关键少数”,着重发现是否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在人事任免、招生考试、学术诚信、基建工程、招标采购、后勤保障、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经营、科研经费使用以及师德师风、医德医风等重点领域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和民主集中制规定,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拉票贿选;学院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抓党建工作不实、学院党政领导共同负责不力,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不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三会一课”,双重民主生活会,不开展教职员工谈话谈心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巡察方式

第十条 学校巡察主要以专项巡察为主,常规巡察为辅。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 “点穴式”“回访式”“机动式”巡察。因工作隶属关系,或相近的工作性质,还可以采取一拖二、一拖N的形式。

第十一条 巡察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个性,把握共性,对学校有关单位(部门)特定事项、特定问题及群众举报、反映较多的问题开展巡察。

 

第五章 巡察程序

巡察程序主要有准备、了解、汇报、反馈移交、整改督办等。

第十二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之前,应当向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多渠道收集信息。巡察组应当根据巡察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呈报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审批并送巡察办公室备案。巡察工作开展前3-5天通知被巡察单位(部门),择期召开巡察工作布置会。

第十三条 实行巡察公开制度。巡察前,向全校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及巡察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巡察中,调动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广泛听取各方反映。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部门)后,应当及时与被巡察党组织负责人沟通,商请召开巡察工作见面会,通报巡察工作的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

第十四条 开展巡察主要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列席有关会议、受理来信、来电、来访、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调阅复制文件资料、问卷调查、走访调研、民主测评等工作方式,并采取“下沉”等方法对有关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五条 巡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巡察联席会应当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党政主要领导阅示。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向所巡察的单位或全校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努力做到聚焦极少数人,做到“三个突出”:突出重点人,对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主管重要权力事项负责人,尤其是对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员,确保巡察不散光。突出重点事,作为重点工作内容,确保巡察不偏移、不走样。突出重点问题,抓住容易发生腐败的问题,确保不放过问题线索。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任务,巡察时可划分为若干巡察小组,实行小组长负责制,一次一授权,巡察小组长不固定、巡察对象不固定、巡察小组与巡察对象的关系不固定。巡察时不干预被巡察单位(部门)的正常工作,不直接处理被巡察单位(部门)具体问题,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作个人表态。

第十九条 强化有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汇报就是渎职的观念。如实报告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实现巡察和办案的无缝对接和持续发力。

第二十条  巡察员要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保密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政治强、作风硬、敢担当。

 

第七章 成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分类处置巡察成果,不同性质问题交由不同单位(部门)处理。

(一)整改类:巡察中发现被巡察单位(部门)存在管理问题和群众反映属被巡察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向被巡察单位(部门)反馈,被巡察单位(部门)要限期整改。反馈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方案,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公室。

(二)移送类:对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苗头性问题及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组织部门处理。对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审计部门处理。巡察期间对师生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可以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三)提交类:对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发挥巡察标本兼治功能。对被巡察单位(部门)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党组织建设、推进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成功经验,提交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广。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提交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作为校党委在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巡察成果落实督办制度。整改类、移送类由巡察工作办公室跟踪督办,整改类情况也可由巡察组对被巡察过的单位(部门)进行“回头看”巡察。巡察工作办公室向巡察工作联席会议汇报跟踪督办情况。

 

第八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部门)教职工反映强烈、属于巡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被巡察单位(部门)师生员工发现巡察员有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或组织反映。

第二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为巡察组调阅、复制有关名册、文件、档案、会议记录、有关账目、合同等资料提供方便,保证巡察组的来电、来访渠道畅通。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一般不得外出,若确因工作需要,须报巡察组批准。师生员工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商党委组织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昌大学巡查工作暂行规定》(南大字〔2014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