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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本(专)科生招生工作监督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7-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招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转变纪检监察监督方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4]2号),《南昌大学纪检监察监督暂行办法》(南大字[2014]3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转变监督方式。纪检监察部门将监督重点从参与、配合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开展业务工作,转变到对招生与就业处履行职责的监督和检查上来。
第三条 监督的机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实施监督的主体,按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第四条 监督的对象。招生工作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
第五条 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的完备性、合规性和廉洁性。监督检查集体决策制度、招生计划编制及调整制度、专业分配、调整及退档制度、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新生入学抽查复核制度、安全保密制度、重要工作资料保存制度、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工作场所管理办法、网上录取流程、录检组操作规程、录检员工作纪律、阅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后勤人员工作职责及要求等招生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相关工作是否按规定执行。监督检查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法规、政策、决定和命令的情况;贯彻执行学校招生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贯彻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及程序要求情况。
监督检查贯彻执行集体决策机制情况。监督检查招生计划编制及调整、专业分配、调整及退档、招考办法、录取标准、预留计划使用原则和标准、特殊类型考生入选资格名单、录取结果等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是否纳入集体决策范畴并按照《南昌大学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贯彻执行情况,“十公开”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在所有省(区、市)录取考生的最低成绩公示情况(分省、分批次、分专业、分科类)。
第八条 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关键环节是否留有备查的资料。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决策表决记录情况;自主招生考试现场、阅卷现场影像和音频资料;“十公开”要求公开的资料;其他重要工作资料等。
第九条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遵守党纪政纪、廉洁从业情况;工作人员遵守“八项规定”情况;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有无办事拖沓、工作推诿、效率低下的情况等。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第十条 监督主要采取事前沟通和备查、事中随机巡查与抽查、事后专项检查,接受投诉举报、执纪问责的方式,促进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前,与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进行沟通,监督检查招生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的完备性、合规性和廉洁性,为监督做好准备。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中,列席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对招生信息公布,招生计划调整,专业分配、调整及退档,录取操作、工作场所管理等情况进行巡查,监督检查相关工作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并做好巡查与抽查记录。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后,对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招生信息公布、招生计划调整,专业分配、调整及退档等重要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在监督中发现的工作问题,采取及时沟通、约谈、通报、下达行政监察决定书等方式,督促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及时解决问题、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 强化办案意识,严肃执纪问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及监管不力的情形,要严格问责;接受投诉举报,注重查处腐败问题。
第四章 监督的保障
第十六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廉政建设。部门负责人切实承担起“一岗双责”的职责,在纪检监察部门转变监督方式的监督事项或环节上,通过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权力运行相互制约机制,廉洁高效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要履行好“一岗双责”“管行业 管行风”的职责,加强对参与相关工作的非本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管,促使其按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需要纪检监察办监督的事项,监督前要书面(邮件)告知监督的时间、地点和监督事项的主要内容,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监督中要主动报告本暂行办法第二章“监督的内容”执行情况,监督的事项现场不能出结果的,事后要书面告知结果。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