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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7-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研究生招生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纪委工作“三转”的要求,根据《南昌大学纪检监察监督暂行办法》(南大字[2014]3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研究生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监督。强化监督的系统性,对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突出监督的关键点,对研究生招生工作重要环节决策进行监督;转变监督的手段,现场监督充分运用科技实现留痕和远程监控;强化事后监督,招生结束后集中对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审查。
第三条 学校各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负责人切实承担起“一岗双责”的职责,要通过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权力运行相互制约机制,廉洁高效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 监督的机构。学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是实施监督的主体,按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 监督的对象。学校各级研究生招生工作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内容,分别监督检查学校及学院研究生招生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的完备性、合规性和廉洁性。包括:监督检查集体决策制度、招生计划编制及调整制度、调剂办法、复试办法、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安全保密制度、重要工作资料保存制度、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实施情况等。
第七条 学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分别监督检查招生工作是否照章按规执行。分别监督检查研究生院及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招生工作法规、政策、决定和命令的情况;贯彻执行学校招生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贯彻研究生院及学院招生工作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及程序要求情况;执行有关事项公开情况等。
第八条 学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范围监督检查研究生招生工作重要事项贯彻执行集体决策机制情况。监督检查招生简章制定、招生计划编制与调整、复试分数线划定、复试办法的制定、破格条件审核、推免生推荐办法、调剂原则的制定等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是否集体决策。
第九条 学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范围监督检查研究生招生工作关键环节是否留有备查的资料。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决策表决记录情况;收卷、制卷、封装试卷、阅卷现场影像资料;复试现场的影像和音频资料;“十公开”要求公开的资料;其他重要工作资料等。
第十条 学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范围监督检查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遵守党纪政纪、廉洁从业情况;工作人员遵守“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严守保密纪律情况;有无办事拖沓、工作推诿、效率低下的情况等。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将按照“三转”的要求,主要采取事前沟通和备查、事中随机巡查与远程网络监控、事后专项检查,接受投诉举报、执纪问责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前,学校各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部门主动与相应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沟通,交流招生工作的计划和安排,告知招生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的新变化等,为顺利推进研究生招生和监督工作做好准备。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中,学校各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主动告知相应纪检监察部门有关招生简章编制、招生计划编制与调整、复试分数线划定、复试办法的制定、破格条件审核、推免生推荐办法制定、调剂原则制定等重要环节重点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集体决策的事项,研究生招生工作部门事先告知会议时间和地点,学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监督。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中,学校各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对制卷、笔试、复试、阅卷现场实行全过程录像,学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分别进行远程监督,巡查监督等。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中,学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在监督中发现的工作问题,采取及时沟通、约谈、通报、下达行政监察决定书等方式,督促学校各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部门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后,学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分别对制卷、笔试、复试、阅卷录像、分数录入等进行复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操作、监管不力等导致问题的责任人进行问责。推动学校各级研究生招生部门建立长效机制;接受投诉举报,注重查处腐败问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校研究生院履行 “一岗双责”“管行业 管行风”的职责,加强对校院两级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监管,促使其按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校纪委授权,未设二级纪委的学院,由党委(总支)纪检委员行使对学院研究生招生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